医生在你动着微整形手术的麻醉状况下,未经你同意,拍了你身体敏感部位手术前后的照片,然后该医疗中心拿你的照片去当广告,算犯法吗?可以起诉该医生吗?

法律GPS颜炳寿律师表示,医疗诊断和手术过程中,往往是有需要录音摄影,以作医疗纪录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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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整容或微整形手术来说吧,你把四方脸整成蛇精脸、双眼皮变成单眼皮、扁鼻变成俄罗斯美女等等,医疗中心肯东要拍照做记录,以避免以后产生任何纷争。

那医疗中心在录音拍摄前,是否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十多年前就有一个案例,一名女士去动痔疮切除手术,医生理所当然地在手术前后拍摄照片重当医疗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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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后来从护士口中得知,她在全身麻醉的手术过程中被医生拍照做档案,引起她极度地愤怒,因为她事前毫不知情也不曾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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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拍照也不是手术必要的程序,她因此觉得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受到严重的侵犯和伤害,所以悲愤地起诉医生和院方。

而医生则表示这种手术前后的照片,是一般接受的医疗程序,何况那只是医疗纪录,院方也没有公开影像或者重当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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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腾了两三年,法院最终判决,摄影如果拍的只是手和脚,那还可以当做是一般医疗纪录。

但在我国这种宗教、族群、道德价值观多元的国家,医护专业有必要对“女性的尊严(Decency/Modesty/Dignity)”格外地敏感,避免造成女性病患可能承受被羞辱的精神困扰。

这可以构成侵犯隐私,或者违反“医生Vs病患”的保密守则。法庭基于案情特殊,而且照片也保存良好,院方和医生没公开广传,最终只判处2万5000令吉的赔偿,以及1万令吉堂费和要求销毁照片而已。

这起案件的审讯过程也引起舆论,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MMC)也发布了更详尽的“病患同意书”指南,和视听影像指南(Audio and Visual Recordings Guideline),给予更明确的相关规范。

这些指南有九个重点:

一、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药理事会的“保密守则”指南
病患的个人资料和医药纪录不得公开披露,必须良好地收藏、转发、应用和删除等等

二、医护人员在公开病患资料前必须获得病患的同意
一般就是签署同意书,并且要确保病患理解资料披露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必须在病患苏醒后让他看过这些影像图片,并签署同意书

四、病患在任何时刻,都有权利要求即时删除录制的视听影像

五、录音拍摄必须尊重病患的自主权(Autonomy)
不能够侵犯病患的隐私,或给病患带来尊严或其它的伤害(Privacy Or Dignity)

六、视听影像等数据必须尽量保持“匿名”性质
比如肠胃手术不可能跟脸一起拍摄,身体有胎记图腾也要尽量掩饰。

七、同意书的遣词用字必须明确注明用途,不可太笼统
如医疗纪录、学术教学、科学研究、科研刊物的发布、司法程序、还是商业用途等等。

八、病患有权获取所有视听影像的拷贝

九、不能利诱、误导或强迫病患录音和拍摄

颜炳寿律师指出,一些视听影像可能是医疗过程中必然的部分,比如照X光、MRI心电图检测、肠胃肿瘤检验等,不拍摄就没办法有效治疗,自然可以豁免签署同意书。

不过医院为了避免无谓的纠纷,若是做全身体检、耳鼻喉、内窥摄影(endoscopy)、性病或艾滋病检测,医疗中心都会要求你签署视听拍摄同意书。

总的来说医护人员必须尊重病患的隐私和尊严,而病患有选择不让视听拍摄的权利,甚至是在同意后改变主意也行。

同样的,若该医护人员在没有获得你的同意下,把你的整容或微整形的图片,拿来打手术前后的广告,或重当其他用途,你有绝对的权利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

欲知更多详情,可观赏法律GPS颜炳寿律师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