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数名执业律师及宪法专家认为,国盟政府寻求颁布的“经济紧急状态”,根本是不存在的东西。

宪法专家指出,联邦宪法只提供一种紧急状态,而这状态要么适用于全国,或任何州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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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副主席林伟杰接受《Malay Mail》访问时直言:“没有所谓的经济紧急。只有全国阶段的紧急状态或特定州属的紧急状态。”

对此,执业律师苏仁德拉(Surendra Ananth)也说,在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下,国家元首只能颁布一种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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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律师谢瑞詹(Syahredzan Johan)昨晚在推特上质疑“经济紧急状态”的词源,并指宪法本无这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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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里不存在政治紧急状态一词。紧急状态就是紧急状态,若要颁布紧急状态,首先必须确认有安全、经济和公共威胁。

“紧急状态没包含政治冲突。联邦宪法里没有政治紧急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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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第150条文与颁布紧急状态有关,而第150(1)条文阐明若国家元首认同国家存在着严重状况,几安全、或经济生态、或公共秩序受威胁,那么就能御准颁布紧急状态。

尽管如此,国家元首必须在内阁或首相的劝告下颁布紧急状态。

不过,执业律师说,紧急状态的细节是政府说了算。

一旦颁布紧急状态,三权分立下的行政机构几乎掌握全权,以治理陷入危机的国家,完全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的监督与制衡。

对此,林伟杰直言:“不一定要强制部署军队。所以是的,我们可以处于没有严格军管的紧急状态。”

而苏仁德拉则说,在紧急状态期间,若没国会下议院会议,那么权力就完全交到国家元首手里。

“当国会没开会,国家元首可以像国会那般,制定任何法令。

“当国会复会,它能通过任何事宜的紧急状态法律。”

据悉,即使有关法律和条令不符合宪法,但还是能通过的,除了涉及伊斯兰法律及马来习俗、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法律及传统、公民权、宗教或语言。

苏仁德拉还说,在联邦宪法第150(1)(6)条文,有关法律可立即生效,无需经过国家元首御准。

尽管如此,执业律师警告不要颁布紧急情况,因为现有法律足以让中央政府应付新冠疫情。

“我们需要监督与制衡、问责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对抗疫情。再说,这也不利于经济和商业活动。投资者会被吓到和失去信心。”

另外,林伟杰说,很多商业合同会因为一场紧急状态而搁置,届时就置经贸活动于各种不确定性。

谢瑞詹也在推特上说,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342法令)足以用来管制人民在疫情期间的行动。

“需要控制人流?我们有342法令。不想人民群聚?我们有342法令。需要监控边界?我们有342法令。”

“为何需要颁布紧急状态?”

早前盛传政府或颁布“经济紧急状态”,消息指出,本月23日的内阁特别会议是要讨论数项与2021年财政预算案有关的建议书、第三波疫情及以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为首的国盟政府合法地位受挑战事宜。

消息指出,其中一个做法就是政府颁布“经济紧急状态”(economic emergency),以阻止闪电大选,并给予国盟政府更多时间,即在不受政治不稳定的干扰下,控制疫情。

内阁特别会议结束后,慕尤丁就前往关丹阿都阿兹王宫,觐见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并在逾两小时后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