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总检察署接受歌手黄明志的第二份陈情书,决定撤回黄明志的两项涉毒控状,法庭宣判黄明志无罪释放。
主控官诺莱妮扎都副检察司今日在庭上指出,黄明志已提呈第二份陈情书,控方在综合考量案件整体进展、毒理检测报告及最新调查结果后,决定不再继续提控,因此建议法庭给予“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裁决。
不过,黄明志代表律师法迪尔则要求法庭直接宣判其当事人无罪释放(Acquitted and Discharged),理由是控方既已明确表态无意续控,其当事人理应彻底洗脱罪名。
他也强调,若仅获判“获释不等于无罪”,将对黄明志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影响工作机会及商业合约,进而蒙受损失。
推事凯鲁妮莎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考量案件目前进展,最终裁定黄明志无罪释放。
黄明志被控于2025年10月22日下午4时30分,在吉隆坡悦榕庄酒店一间客房内持有1.57克冰毒,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12(3)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另一项控罪则指他在同一时间及地点持有0.78克壮阳药“西地那非”,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第32(2)条文下被判刑,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现年43岁的黄明志,早于2025年10月24日曾在危险毒品法令第39A(1)条文(拥毒)及第15(1)(a)条文(滥用毒品)下被控,当时他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