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阿都哈密表示,他早在2014年就提出吉兰丹伊斯兰法与民事法之间有冲突,且如果挑战更多条文的话,那联邦法院可能会宣判更多条文违宪。

他昨日在自己网页撰文指出,批评者指责穆斯林民事法官“拒绝伊斯兰法”,显示他们对现有宪法和法律条款缺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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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用‘无知’(jahil)这词来形容他们,这样会太过于严厉。”

“民事法官有义务根据宪法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因此,如果民事法官因遵守相关原则,而被指控拒绝伊斯兰法的话,那我们也可以对伊斯兰法法官提出类似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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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伊斯兰法法官没有对通奸者判处石刑,因为伊斯兰法里并没有相关刑罚,那我们是否也能指控该法官拒绝伊斯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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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自的情况下,法官只是遵循他们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他说,吉兰丹州政府在10年前就试图越过权限颁布此类法律,尽管相关法律已经违反了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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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丹州政府依然在2015年3月18日在州议会上,辩论并通过了新法律。”

他指控丹州政府在没有获得国会批准,就擅自制定了法律,因此他认为谴责法官的人士,或支持丹州制定法律的人是愚蠢的。

他说,在10年前,他就一直在其著作和演讲中说明吉兰丹伊斯兰法部分条文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条文的本质,隶属联邦权限(Federation List),而只有国会有权制定。

他也说,联邦宪法中不存在“伊斯兰法”一词,而刑事法是属于联邦政府权力管辖范围,虽然宪法没有明确定义“刑事法”,但据了解,自宪法起草以来的现行法律如刑事法典,都属于这一类别。

“律师聂伊霖祖丽娜(Nik Elin Abdul Rashid)只挑战了18项条文,如果她检视我10年前的文字和言论,是还有更多条文可以受到挑战。我就不提了。”

针对联邦法院日前以8比1多数票,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中的16项条文无效一事,阿都哈密认为,就算唯一一票少数裁决的法官的判断是正确的,也仅代表聂伊霖不具备法律资格提出该挑战。

“或许有人会说,至少有一名法官,即沙巴及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阿都拉曼瑟布里站在他们那边。”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相关裁决仅针对法律资格,并非课题本身。”

“其他人日后仍可以就同样的条文,作出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