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行动党前白沙罗领袖潘俭伟发表“遵从宪法法制非谕旨”论引起争议,而数名律师对有关论述抱有不同看法。
也是社运人士的律师埃迪尔(Aidil Khalid)说,从宪法、州宪法及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潘俭伟所说的其实是正确的。
“如果有人读了之后觉得‘不对劲’,或许真正不对劲的,是内心仍被封建思想束缚。”
埃迪尔提醒,公众必须懂得区分课题,并认清真正的问题所在。
他说,雪州养猪课题不能被当作理由,以改变我国现有的君主立宪制度。
“我们不认同养猪,那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全力反对,我也支持大家去反对。”
“但不要利用养猪课题,作为改变我国长期确立的君主立宪制度(而非君主专制制度)的空间。”
他也呼吁公众参考他过去撰写、有关雪州州宪法中针对君主使用‘应当’一词的文章。
“在法律领域中,当法律条文使用‘应当’这个词时,其含义就是必须或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雪兰莪州宪法》规定,苏丹‘应当’依据劝告行事,而不是可以随意决定接受或拒绝,那就意味着苏丹必须依据劝告行事。”
“这已明确载入州宪法。指出这一点并非不敬王室,除非有人想指责州宪法本身是在犯上。”
另一名律师M.巴迪本(M Partiben)则认为,潘俭伟的论述可能误导人民对我国君主立宪制度下王室地位的理解。
他说,潘俭伟被引述为“他会遵守宪法,而非单纯遵从雪州苏丹谕令”的说法,仿佛将王室制度与《联邦宪法》区分开来。
他说,事实上,雪州苏丹作为伊斯兰领袖及州元首的地位与权力,已明确载入《联邦宪法》第181条文及《雪兰莪州宪法》。
“《联邦宪法》第4(1)条文确实规定,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然而,宪法中赋予苏丹的权力,本身也是国家最高法律的一部分。”
他表示,尊重苏丹的谕令与劝告,并不意味着否定宪法。
他也敦促潘俭伟尽快说明,其言论是否意味着质疑苏丹的宪法权力。
他说,这种混淆不应被放任,因为可能影响人民对作为国家稳定支柱的王室机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