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3日讯)外国签证系统(VLN)弊案控方的3名关键证人不仅无法证明被告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收受贿款,3人的奢华生活反而如辩方的推论引起“分赃”嫌疑,且有明显抵触法律的证据。

这3名关键证人分别是,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2名前董事旺克里斯和李伟强(译音),以及UKSB行政经理陈祥生(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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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社报导,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以证人指称记录被告收受款项的底账为例,第15号证人李伟强同意,底账空白的“备注”没有显示款项支付扎希。

“空白的‘备注’栏可能会引起辩方所暗示的推论,即这些款项足以分配给他们3人(第15号至第17号证人),因为他们维持奢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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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今日总结上述案件的控方关键证人之证词时也提到,这3名证人各别在Pavilion公寓拥有一个单位,第16号证人旺克里斯甚至在布城拥有一间独立式洋房、在赛城拥有一间半独立式洋房、两辆越野车陆虎、贵价摩托车,还有数百万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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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缺乏强而有力的证据,则无法以底账中记录的交易,证明这些款项实际上是由被告收取却没在“备注”一栏记录在案。

法官还说,从这3名证人的提供的证据显示,第15号证人是控制和决定资金并向各方付款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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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些款项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备,也从未向UKSB的外部和内部稽查师报备,这些款项也没有反映在UKSB的稽查账目中。

“我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已经犯下刑事罪行。根据底账,从2004年9月至2018年8月所收到的款项,约为2亿3835万6966令吉。”

法官强调,控方无法证明对阿末扎希的不利因素,即收受款项,因而裁定扎希表面罪名不成立,无需出庭自辩。

至于政治献金的课题,法官也说,辩方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收取的20万令吉捐款是充作政治用途。

对于辩方提出的审判不公正和选择性起诉的问题,他说,此案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并驳回了辩方的论点,因为这些论点毫无根据。

他表示作为法官,他时刻自我警惕,要根据上述理由分析证据并捍卫联邦宪法。

“我从第一天开始,就没有受到公众在法庭外发表的任何评论而有所影响。我的庄严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偏袒、不畏惧或带有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