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3日讯)审理外国签证系统(VLN)弊案的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认为,控方不仅3名证人的口供不可靠,且无法证实被告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收到所指的款项。

马新社报导,他说,这3名证人分别是即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2名前董事旺克里斯和李伟强(译音),以及UKSB行政经理陈祥生(译音),他们也是此案的第15至第17名控方关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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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控方所传召的3名关键证人不可靠,且不足为信。”

亚兹说,法庭发现UKSB底账的缩写“Z”和“ZH”不足以证明那是被告收受的款项或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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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发现,即使有建议指被告收受高达20万令吉的政治现金多达2次,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提呈上庭,以让我提出修改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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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续说,旺克里斯和李伟强也认为,没有独立的证据支持一项论点,即有关款项已支付阿末扎希。

“根据控方提出的所有证据,我发现闭路电视(CCTV)录像并未呈堂,也没有传召(关键证人)司机、(扎希住所的)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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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ch ‘n Go的交易单,以及与被告的短讯和通话记录也没呈堂(作为证据)。”

法官也以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在太阳能项目3项贪污案为例,控方均传召所有涉及汇款予她的人证,然而,在阿末扎希一案,涉及或知道资金来源的证人,比如来自香港的女商人、两名货币兑换商均受到质疑,因为只记录了他们的口供,但未传召他们出庭作证。

他说,上述3名关键证人供证时指出,每次交付的现款都放在褐色的信封,但控方并没有提供信封的样本。

“没有证据表明所使用的信封大小,我简直无法想象,这60万新币的款项如何装进信封?在那个时候这相当于160万令吉。

“令人惊讶的是,记录底账的人陈祥生(第17名证人)在盘问中承认,第二次通过行李运送300万令吉现金是事后才想到的。这足以让我判断第17名证人的可信度为零。”

法官还说,第17名证人一方面作证说会在付款的同一天或翌日记录付款,但事实证明,底账中的“备注”一栏大部分都是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