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3日讯)高庭裁决,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VLN)一案中,面对的40项控状全部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认为,检控官无法成功举证,证明阿末扎希所涉及40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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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宣读判词时指出,3名关键证人,即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2名前董事旺克里斯和李伟强(译音),以及UKSB行政经理陈祥生(译音)的供词不可靠及不值得信赖。

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有关外国签证系统的7项贪污控罪,但在2019年7月31日,法庭批准这名巫统主席的申请,将案件转移到莎阿南地庭,与他面对的另33项外国签证系统相关贪污控罪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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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40项控罪过后全部转移到莎阿南高庭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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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69岁的阿末扎希被控33项收受来自UKSB的1356万新元的贿赂,利用时任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但他否认有罪。

他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加影绿野山庄和布城Seri Satria副首相官邸犯下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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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判刑,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这名峇眼拿督区国会议员也对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相关的33项交替控状不认罪,即在2014至2017年期间收受有关外国签证系统总额1356万新元的贿赂。

他亦对另7项贪污控罪不认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同样公司的款项,分别是115万新元、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

他被控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加影绿野山庄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