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24日讯)在南北大道逆向行驶,引发致命车祸的19岁华裔少女黄佩雯(Ng Pei Ven),今早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被控上大山脚法庭,但被告不认罪。

被告被控于3月14日上午在南北大道134公里处,在毒品影响下开年,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而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26岁巫裔轿车司机莫哈末凡迪(Mohamad Fandi Rosli)当场死亡。

被告今早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a)(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条文下面控。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以及吊销驾照不少过5年,从罪名成立起生效。

在通译员以华语读出控状,询问被告明不明白及认不认罪后,黄佩雯以华语大声回答“我不认罪”。

推事加米利亚允准被告,以2名担保人及7000令吉保外候审,案件也展至5月12日过堂,与被告的另一滥用毒品案同日过堂。

较早前,主控官拿督拉扎里副检察司建议推事,让被告以1万令吉另加2名担保人保外。

然而,被告的代表律师巴兰吉星要求法庭降低保释金额,因为被告是一名少女且是残疾人士

黄佩雯由父母保释后,离开大山脚法庭。

此前,被告已于本月17日,在滥用毒品罪名下被提控上大山脚法庭,被告不认罪并获准以2名担保人和50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但每周必须向警方肃毒组报到。

控状指被告于本月14日下午5时左右,在威中警区总部肃毒组,被检验出服用安非他命,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条文(与15(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