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槟城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及妻子周玉清、商人彭丽君申请撤销控状再遇挫,3人涉嫌在价值1160万令吉外劳宿舍项目贪污和洗黑钱的案件,将继续在槟州高庭审理。

以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申请撤销控状失败后提出的上诉;另外两名法官为拿督诺林及拿督莫哈末拉兹。

槟州高庭在2024年5月3日以辩方提出重复提控原则的论述并不存在,因为不符合相关条件为由,驳回3人的撤控申请。

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在2023年5月26日,指控方引用先前的“洋房案”证据提控他们,尽管林冠英已于2018年在该案件无罪释放,进而申请撤销指控他们涉嫌贪污和洗黑钱的控状。

根据控状,时任槟州首长及槟州发展机构董事主席的林冠英被指通过Excel Property管理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为周玉清收取37万2009令吉,以确保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获颁柔府及峇都交湾价值1160万令吉的外劳村发展项目,而周玉清在这项目有间接利益。

控状指出,也是峇眼国会议员的林冠英指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之间,在槟城乔治市光大28楼的首长办公室作出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且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被治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监禁最长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彭丽君被控在相同地点和日期,与林冠英串谋作出上述罪行。

至于周玉清则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即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本身在马六甲拉也花园的大众银行账户,收取Excel Property管理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汇入该账户的37万2009令吉。

控状指出,上述行为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她可被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判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