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对蚊型脚车8死案的裁决,改判被告沈可婷无罪释放。
以拿督哈达丽雅(Hadhariah Syed Ismail)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女司机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另外二司是哈欣韩查(Hashim Hamzah)和阿兹曼(Azman Abdullah)。
哈达丽雅在念出判词时说,此案的控状存在缺陷,接着她告诉沈可婷:“你现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根据控状,沈可婷于2017年2月18日大约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作为车牌为“JQB 9984”的轿车司机,在顾及一切关于路况的事项后(包括有关路段的类型、情况和大小),以鲁莽或危险方式驾驶导致8名脚车骑士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事发时沈可婷22岁。
上述8名死者分别是莫哈末阿兹烈(14岁)、莫哈末沙鲁(14岁)、莫哈末菲道斯(16岁)、法巫占(13岁)、莫哈末阿兹哈(16岁)、莫哈末哈利德(14岁)、莫哈末沙鲁尼占(14岁),以及哈察(16岁)。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禀新山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须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辩。
新山推事庭再于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诉。
2022年4月13日,高庭推翻推事庭判决,改判沈可婷罪名成立,须坐牢6年以及罚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毕后,吊销驾照3年。
随著上诉案在今日作出终极裁决,控方和辩方均不能再针对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