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刘特佐在一马发展公司(1MDB)及4家子公司民事诉讼一案提呈抗辩书,强调本身在1MDB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同时无权管辖1MDB及相关子公司的业务。

《当今大马》报导,刘特佐是于1月26日透过Valen, Oh & Partners律师楼向吉隆坡高庭提呈抗辩书,并强调其没有任何法律权限插手1MDB及相关子公司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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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特佐在抗辩书指出,鉴于1MDB未就刘特佐违反信托或信义义务提出合理诉讼理由,因此1MDB的民事诉讼无法成立。

他说,他从不曾担任1MDB或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也不曾担任相关公司的顾问局成员或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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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答辩人(刘特佐)没有法律权限控制原告(1MDB和子公司),包括下令或通过其他方法转移或接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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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特佐续说,美国司法部已和他达成”全球、全面的解决方案“,在对他的民事诉讼中也没有发现”罪行、过错、责任和/或任何形式的不当行为。

他认为,1MDB的这项诉讼依据是美国司法部文件中的特定指控,惟双方后来已达成协议,因此没有必要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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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续说,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解决方案,那些自愿被没收的资产已归还给大马政府,而最终的收益人即是原告。

文件指出,本案的原告为财政部机构(MoF Inc)全权持有,属大马政府所持有的公司。而大马政府也是这起诉讼的主要推动者,因此原告的主张是多余的。

刘特佐补充,相关被充公的资产已归还给大马政府,而这项诉讼的索赔,相等于重复计算相关已交回的资产。

据报导,1MDB及SRC国际公司于去年5月提出民事诉讼,起诉纳吉等22造涉嫌欺诈,要求答辩人赔偿230亿美元(944亿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