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对于前首相署部长兼巫统硝山国会议员拿督斯里纳兹里建议修改1957年选委会法令,以遏制议员叛变后受到威胁的现象,但律师认为这必须修宪才能成事。

最近,纳兹里表示,国会各政党党鞭“原则上”已同意推动一项修正案,以终止议员跳槽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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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兹里也是国会跨党派选举改革委员会主席,他说,各党党鞭是在一场非正式的会议上,商讨此事并达成协议。

他指出,他们建议修正1957年选举委员会法令,以落实“政党名单”(party-list)制度,即让选民选党不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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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上述建议只需获得国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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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名执业律师尼占(Nizam Bashir)和西华南淡(Sivahnanthan Ragava)不认同纳兹里观点。

尼占接受《Malay Mail》访问时说,纳兹里的建议会抵触宪法第10(1)(c)条款,因为此条款已清楚阐明,所有公民皆有结社的权利,所以任何议员随着政治倾向的改变,选择加入别的政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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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建议似乎限制公民的权利。”

他说,他知道国会可能通过一些会违宪的法律,不过,宪法是准许国会在第10(2)(C)条款下,制定一个反跳槽法令限制国会议员或州议员,像青蛙一样跳槽,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

至于纳兹里建议落实“政党名单”(party-list)制度,即让选民选党不选人,尼占直言:“1958年选举法令和1957年选委会法令涵盖选举的规范与管理,并没有规范候选人中选后的举止。那么且看到时建议怎么修改,再来判断这项建议可不可行。

“这段期间,我坚持联邦法院对丹州议会与诺丁沙烈(Nordin bin Salleh)的案件判决。”

吉隆坡高庭1991年在诺丁沙烈的案件中,已宣判吉兰丹的反跳槽条文属违宪,当时法官裁定联邦宪法第10章(C)条文中所提及的“道德”只限于“性道德”而非“政治道德”,此外,限制结社自由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而非隶属州政府。

“别忘了,外界还有其他要遏制跳槽或倒戈的建议书。现在立即想到的是“罢免选举”(recall election),但愿最后能达到遏制议员跳槽的宗旨。”

另外,西华南淡也说,纳兹里的建议需要修宪才能实现。

“宪法是我国最崇高的法律。若大马制定任何与宪法有冲突的法律,那么有关法律就是违宪。我们需要修正的不仅是选委会法令,也包括宪法。”

另外,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联席主席邱进福(Andrew Khoo)认同纳兹里说法,即修改选委会法令就足够了。

他解释,虽然宪法允赋予结社的自由,但同样允许国会通过法律来约束权利。

“因此,宪法早有说明能用法律来约束权利。

“而且还有附带条件,即国会为了某些原因而约束权利。那么纳兹里身为律师,其实没错。实在没必要修宪,因为早有权利的约束。

“换言之,当你谈及法律,你就是在说着国会的法令,不是修改宪法。那么他们可以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