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19日讯)峇株巴辖推事庭裁定,一名17岁学生因对其生母实施猥亵行为和严重猥亵罪名成立,判处即日送入感化院3年。
推事慕达津(Mustaqim Sukarno)听取了被告的供述以及社会福利部(JKM)的道德报告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同时判处被告三年无担保良好行为保证,条件是其父母必须联系学校,安排辅导或了解被告的纪律状况。
此外,被告的父母还需定期或每月至少一次到学校探望被告。
根据第一项指控,被告被控于6月1日下午5点在峇株巴辖的一处住宅内,命令其43岁的生母对他“做某事”,犯有猥亵罪。
该罪行触犯了《刑事法典》第509条,该条文规定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二项指控称,被告被控在同一日期、时间和地点对其母亲犯有严重猥亵罪。
他被控违反相同法典第377D条,该条文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
本案主控官为努莎兹琳副检察司 (Nur Shahzleen Ibrahim) ,被告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 (YBGK) 的律师陈松燕 (译音,Tan Song Yan) 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