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内陆税收局最新发布的《社交媒体或数码网红收入税务处理指南》阐明,网红必须申报其所有收入,包括为进行产品评测或推广而所收取的免费物品或礼品。
该局指出,社交媒体或数码网红是指在社交媒体或数码领域中,凭借其权威、知识、地位或与用户的关系,而具备影响他人能力的个人。
“社交媒体网红不仅是能够影响他人、拥有大量追随者的个人,他们也能通过在社交媒体及数码领域的活动,赚取可观收入。”
“社交媒体网红理应被视为一种职业,因为他们能够从社交媒体平台,或通过其在社交媒体上的影响力所带来的营销活动中,获得和产生收入。
“网红的活动包括制作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参与或出席社交媒体节目或活动,参与产品推广,并因其在社交媒体上的参与而从任何一方获得酬劳、礼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内陆税收局指出,网红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个人型网红和基于对象的网红。
该局表示,个人型网红包括政治人物、艺人、运动员、专业人士、学生或家庭主妇;而基于对象的网红则指任何对象,如动画角色、戏剧角色,或在任何社交媒体平台上被创建和注册、并拥有追随者的角色。
在网红收入方面,内陆税收局说明,这包括来自社交媒体平台的直接报酬、担任产品大使的报酬、商品销售收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出售网红账号/ID、社交媒体角色的版权金(royalty),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
该局补充,网红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报酬,例如管理费、艺人酬劳(talent fee)、参与费、咨询服务费等。
“这些报酬可通过现金、物品赠送、折扣券、免费服务、点赞(表情符号)以及具有金钱价值的社交媒体礼物或致谢形式获得。”
“在可扣税支出方面,社交媒体网红可依据《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报获准扣除的支出,包括网络费用、拍摄及内容剪辑成本;但个人开销或资本性质的支出则不被允许。”
“社交媒体网红必须保存所有收入收取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供内陆税收局审计;有关记录和支持文件须自向内陆税收局总监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课税年度结束起,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