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承审蚊型脚车8死案的上诉庭三司认为,不能因为交通事故涉及死亡,就认定司机危险驾驶。
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对蚊型脚车8死案的裁决,改判被告沈可婷无罪释放。
根据《当今大马》报导,以拿督哈达丽雅(Hadhariah Syed Ismail)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读判词时说,根据警方查案官的证词,这群少年根本不应该在凌晨时分在公路上非法赛车。
另外二司是哈欣韩查(Hashim Hamzah)和阿兹曼(Azman Abdullah)。
哈达丽雅说,新山推事庭曾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一次是在表明罪名不成立,另一次则是在被告自辩阶段结束后。
对此,她认同推事庭的裁决,即沈可婷当时根本无法避免意外发生。
她还表示,推事曾说,沈可婷的轿车当时必须“飞起来”,才有办法避开这群夜骑蚊型脚车的少年。
她说,这不是一句玩笑,而是一个认真的解释,这也说明当时唯一能避免发生碰撞的方法。
“我们同情在意外中身亡的8名少年与家属,但法庭裁决必须遵循法律而定,尤其需遵循判例法原则。”
她说,若发生一起人命事故,不能笃定司机有罪,只有在确认司机有错、涉危险驾驶,才能判罪成。
“这就是法律,不能因为有人在事故中死亡,就把所有责任放在司机身上。”
哈达丽雅也说,沈可婷面对的控状有缺陷,因为同时被控2种不同的交通罪行,即鲁莽和危险驾驶。
她说,连控方都承认,没把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区分开来,以致于沈可婷面对不一致的控状。
她说,控方今早在陈词时,承认按照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所提控的罪名,出现重复。
她说,尽管沈可婷面对一项控罪,但当中却包含两种不同的罪行,已经抵触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并指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缺陷。
“我们发现,在审讯的提控阶段,究竟是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存在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