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仑说,内阁才能决定国会上下议院何时开会,而国家元首需在内阁的劝告下,谕令召开国会。

依德鲁斯哈仑今日发表文告时,厘清联邦宪法下的法律立场,尤其关于国家元首的宪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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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元首是在内阁的建议下才谕令召开国会,而国会上下议院的开会日期,也是由内阁决定。”

针对外界认为国家元首有权谕令国会复会,以及听取内阁劝告来履行义务一事,依德鲁斯哈仑引用联邦宪法第40(1)条款及第40(1A)条款来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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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上述2项条款赋权国家元首行使宪法或其他联邦法律下的职责时,需要接受和根据内阁劝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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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国家元首在君主立宪制的地位,是要根据内阁的劝告行事,而这符合联邦宪法第39条款、第40条款及第43条款的法律规定。

他说,联邦宪法第39条款及第40条款阐明,国家元首需在内阁或首相劝告下行使行政权力;而第43条款要求国家元首委任一个内阁,以在陛下履行职务方面给予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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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引用1957年里德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报告,同样指君主立宪制的马来统治者必须在部长的劝告下,行使行政权力。

另外,依德鲁斯哈仑也说,根据宪法第55(1)条款,国家元首有权要求召开国会会议,不过,这个权力在整个紧急状态期间,透过2021年紧急条例(基本权力)第14(1)(a)条文而失效。

他说,2021年紧急条例(基本权力)第14(1)(b)条文则阐明,国家元首可择定陛下“认为合适”的日期,以召开国会,但仍需依照内阁或一名内阁赋权部长的劝告行事。

他说,紧急条例第14(1)条文须与相同条例其他条文,例如第17和第18条文同读。

他说,紧急条例第17条文阐明,在紧急状态期间,紧急条例赋予的权力属额外权力,并非取代其他现有法律;第18条文则阐明,若该条文与其他现有法律出现冲突,应以该紧急条例为优先。

他说,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条文和国会上议院议会常规第10(2)条文阐明,首相或副首相可定夺召开国会会议的日期,且须在复会至少28天前制定复会日期,因此内阁也决定国会上下议院会议复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