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Farhan Read)认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审理SRC国际公司洗钱案期间,似乎“有意”裁定纳吉有罪。
纳兹兰正是宣判纳吉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罪成、判监12年的高庭法官。
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4200万令吉资金案罪成上诉今日续审,法汉在上诉庭为纳吉辩护时,为自己锋利的言辞事先向上诉庭三司表达歉意。
他指,纳兹兰在审理此案时,似乎有意要纳吉负责任,并称纳吉本该在大选时解释此事。
“这似乎有意裁定,要被告(纳吉)负责任。刑事法不是追究被告责任的正确途径。”
法汉说,尽管他认同纳兹兰“SRC国际公司的失败,是国家巨大损失”言论,但是法官要一人承担责任就不对了。
“这名法官把事情看成道德问题,事实就是,唯一需要为此案负责的人就是纳吉。”
他说,此案的“关键人物”如大马富商刘特佐和SRC国际公司前总执行长兼董事聂法依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都潜逃了。
“我们同情法官的努力,但无法将法官的判决神圣化。”
较早前,法汉陈词时说,纳吉出任财政部长时的行为(据说在SRC国际公司有金钱利益),与罪行不一致。
昨天,法汉陈词时也说,纳吉在SRC国际公司里没有金钱利益,而承审法官(纳兹兰)对他其当事人(纳吉)有误判行为。
他说,该名承审法官(纳兹兰)对利益的认知是“行为和控制”形成的,但这都不足以说明其当事人(纳吉)在公司里有金钱利益。
根据承审法官(纳兹兰)的说法,“行为”意指纳吉首先批准成立SRC国际公司,并且主持2项内阁会议,让政府为SRC国际公司担保40亿令吉贷款。
“没有金钱利益,行为就变得没意义。”
至于“控制”一说,是指通过特别提案,修改SRC国际公司的章程,赋权纳吉控制SRC国际公司董事局,委任自己为荣誉顾问;另外利用自己作为财政部长的权位,把SRC国际公司安置在财政部机构(MoF Inc)旗下,而自己就成为SRC国际公司的唯一股东。
SRC国际公司是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前子公司,并在2012年2月转移给财政部机构。
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负责审理此上诉案,另外二司是拿督哈斯扎娜及拿督瓦兹尔阿兰。
去年7月28日,纳兹兰宣判纳吉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涉及7项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权控状,皆罪名成立。
纳吉的3项失信和3项洗黑钱控状,每一项坐牢10年,以及滥权控状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5年取代。
不过,由于法官谕令纳吉的坐牢刑期同期执行,他因此只需入狱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