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联邦法院9司会审今日一致裁决,《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禁止“非自然性行为”的做法无效及违宪,因为有关权限是属于国会,而不是州立法权限。

由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文领导的9司会审指出,这项裁决是一致的,其他法官还有上诉庭主席丹斯里拉哈纳、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兹哈莫哈末、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扎瓦威、拿督娜丽妮、拿督王南吉、拿督扎巴利亚以及拿督斯里哈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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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申请人是于去年8月21日,在雪州伊斯兰高庭被控,控状指他涉嫌于2018年11月与其他男子“企图发生”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因此抵触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并与第52条文(企图犯罪)同读。

当时,有8名男子也在相同罪名下被控上庭,而另3人则在第46条文“教唆”罪名下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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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5人已认罪,并分别被判处监禁、鞭刑和罚款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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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的入禀书,指《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与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相同与重叠,因此他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无效。

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已列明违反自然性交的定义,即任何一人与另一人,无论男女,进行口交、肛交,只要插入就足以证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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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表示,由于上述事项属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且已被列入刑事法典,因此意味着州政府制定惩处“非自然性行为”的法条时,已超越了其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