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净选盟2.0建议将选举委员会一分为三,以改善我国选举过程。

研究员陈子聪(Chan Tsu Chong)认为,理想的结构是选委会(EC)、选举执法委员会(electoral enforcement commission,EEC),及选区重划委员会(electoral boundaries commission,EBC)。

“选委会将负责行政、执行选举、及管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册事宜。

“选举执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察选举时期以外的政党。我们建议提呈政党法案,以赋权选举执法委员会监管政党,包括其注册事宜、及呈报财政状况。

“选举期间,选举执法委员会应当负责监督,并确保大家遵守1958年选举法令及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

“为此,执法官员和团队必须拥有调查权力,例如发出搜查令,及传召嫌犯和证人供证。”

至于选区重划委员会,任务是负责检讨和选区划分事宜,但选区划分的时机需依据联邦宪法第13附表来决定。

“不过,建议修改联邦宪法第13附表,好让选区重划委员会具备批准‘选区划分建议’的最终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派代表反对选区重划委员会的提议(选区划分),而且事情可以带去国会辩论。

“尽管立法与行政机构不能修改或否决选区重划委员会,对选区划分的最终决定。但安全起见,选区重划委员会的决定可以被司法检讨。”

陈子聪今日配合净选盟2.0 发布名为《三个会更好:大马选举管理机构的改革》的一项研究报告,在线上论坛如是指出。

他说,现有选举管理存在多个弱点,因此有必要解决问题,以确保选举制度更有效,不容易曝露于滥权情况。

“举例,选委会的独立性和廉正程度是受其官员影响的,而这些官员尽管是国家元首委任,但需要听从首相建议。

“同样的,选委会过去一直饱受批评,被指选区划分不公,而且立场亲执政党。”

他说,另一个选举制度的弱点是没有监察政党,尤其是政治献金。

“在所提议的三单位制度下,每个委员会都是独立操作的,非但不受行政权(政府及公务员)约束,而且各自拥有业务和预算事宜的自主权。”

另外,他还说,这三个委员会是平起平坐的,它们该各自制定相关任务政策和条例,以确保这三个委员会互不干涉大家的角色,同时也确保各自拥有特定权力,从而有效执行任务。

“这三个委员会应当由国会遴选委员会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