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政府昨日在宪报颁布2021年紧急条例(基本权力),赋权在紧急状态期间的治理事宜,该条例自1月11日起生效。

这个12页长含18事项的条例包括赋予武装部队附加权限,即刑事程序法典赋予警察的所有权限、在紧急状态期间不能举办全国大选、州选举和补选。

Advertisement

该条例其他重点如下:

* 成立一个独立特别委员会,以评估疫情大流行威胁国家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所需采取的应对行动,并劝谏国家元首是否继续实施或提前结束紧急状态。

Advertisement

* 行政与司法权限方面,首相和内阁部长须继续行使联邦行政权力,并获得制定法规的权力;至于州务大臣或州首长及州行政议会,则继续行使州行政权力。

Advertisement

* 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获陛下授权人士可委任一名抗疫负责人,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法令(342法令)发出治疗、疫苗接种、隔离、接受观察或监控的指示。

* 不能对政府或公务员的防疫和抗疫工作兴诉讼或采取检控行动。

Advertisement

此外,该条例也阐明如何解决该条例与其他法律条文存在诠释分歧和冲突的问题,以及违反条例和抗疫标准作业程序规定的罪行。

民众可浏览总检察署网页http://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查阅紧急条例(基本权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