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在国会上议院以声浪表决,三读通过。

交通部副部长哈斯比(Hasbi Bin Haji Habibollah)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朝野政党共有16名上议员辩论此法案。

Advertisement

较早前,公正党上议员莫哈末英然(Mohamad Imran Abdul Hamid)较早前向上议院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建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该修正案,但遭驳回。

莱士雅丁以只有4名上议员赞同以记名投票通过该修正案为由,驳回该提议,并指必须要有至少8名上议员的同意,才能进行记名投票。

Advertisement

哈斯比在总结时重申,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是一项以加重刑罚来预防酒驾、毒驾和鲁莽驾驶的措施。

Advertisement

“此修正案能有效的保护所有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整体而言,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涵盖15项主要内容,包括第41条文,即鲁莽或危险驾驶而致死他人,罪成将被监禁5至15年,及罚款2万令吉至5万令吉。

Advertisement

另外,涉及死亡车祸的酒驾和毒驾驾驶,可被吊销驾驶执照最多10年;而撞伤他人者,则可被吊销执照最多7年。

根据之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醉驾醉致他人死亡,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3年或不超过10年,同时可被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或不超过2万令吉。

此外,修正范围也包括降低酒测驾驶标准,包括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酒精呼气量不超过22毫克,以及尿液酒精浓度不超过67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