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1日讯)前财政部长林冠英今日再被控两项挪用槟州地段的罪名,控方表示,这将是林冠英在槟州海底隧道案的最后一次提控,并强调控方不会打没有把握的仗。

林冠英也是槟州前首席部长,他今日在地庭面对两项新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发展商,但他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Advertisement

来自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的主控官旺沙哈鲁丁(Wan Shaharudin Wan Ladin)副检察司过后在庭外对媒体表示,今日的控状是之前所有控状的“根源”(the mother of all charges)。

他表示:“俗话说,如果我们看到了头,也有了身体,然后我们也要尾巴,这就是它的尾巴了。”

Advertisement

他证实,今日的提控就是反贪会针对槟州海底隧道案,对林冠英的最后2项控状。

Advertisement

连同之前面对的3项控状,林冠英目前共面对5项与槟州海底隧道案有关的控状。

旺沙哈鲁丁表示,他对此案非常有信心。

Advertisement

他说:“总检察署一贯的政策是,只会提控那些有99%胜算的案件,剩下的1%则看上苍旨意。”

他还透露,本案的主要证人约10人,而他们都来自吉隆坡。

此次是林冠英第四次面控,他面对2项新控状。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致使槟州土地注册官,将槟州政府所拥有的资产脱售给Ewein Zenith私人有限公司。

该资产是一块位于槟州东北县丹绒槟榔市第1区的PT Lot 702土地,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

第二项控状指出,被告致使槟州土地拥有权注册官,将位于东北县丹绒槟榔市第1区的PT Lot 10012土地,脱售给Zenith城市发展私人有限公司。

该土地价值7366万8986令吉。

林冠英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根据刑法第403条文,任何人若不诚实盗用或将资产占为己有,或致使他人脱售任何资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6个月和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和罚款。

8月7日,林冠英在吉隆坡地庭被控向一间公司索贿,也就是日后盈利的10%,以让该公司受委在槟城进行主要道路建筑及隧道工程。

8月10日,林冠英在北海地庭,被控利用其职位收取330万令吉贿金,以协助一间公司受委执行槟城海底隧道及三条大道计划。

林冠英隔天再度被控上北海地庭,控状指他利用其身为一名公职人员的职权,也就是槟城首席部长和槟城发展机构(PDC)投标委员会主席,通过Excel Property Management & Consultancy私人有限公司,为其妻子周玉清索贿37万2009令吉。

对于上述3项控状,林冠英皆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