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1日讯)前财政部长林冠英再被控两项挪用槟州地段的罪名,但他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第一项控状指出,林冠英于2015年2月17日,在槟城光大21楼的土地及矿物局办公室里,不当挪用并转让丹绒槟榔镇的土地,给予发展商Ewein Zenith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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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控状则指,林冠英于2017年3月22日,在槟城光大21楼的土地及矿物局办公室里,不当挪用并转让丹绒槟榔镇的另外一块土地,给予Zenith Urban Development私人有限公司。

这两块土地的价格分别是1亿3508万6094令吉以及7366万8986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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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当时还担任槟城首席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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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盗用财务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5年或最低6个月的监禁、或鞭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