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联邦法院裁定准允一名曾被控涉嫌进行“非自然性行为”的男子,入禀法庭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违宪的案件。

根据一份志期5月14日的法庭文件,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表明发出准令,以便能聆审此案件,是因为申请方符合两项要求,即此挑战涉及雪州议会是否有权制定这项法条,以及该申请并非是轻率或滥用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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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知道的是,当雪州议会制定相关法条时,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已存在,且还被列为联邦宪法的联邦列表(Federal List)第4(h)项。”

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已列明违反自然性交的定义,即任何一人与另一人,无论男女,进行口交、肛交,只要插入就足以证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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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表示,由于上述事项属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且已被列入刑事法典,因此意味着州政府制定惩处“非自然性行为”的法条时,已超越了其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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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雪州政府代表律师则指出,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有别于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且刑罚也不一样,因此促请法院驳回申请。

雪州政府代表律师也表示,马来西亚穆斯林本来就要遵守两套法律,即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州议会制定的宗教性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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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师说,雪州议会本来也有权制定伊斯兰法律,而第28条文旨在处理涉及“非自然性行为”的案件,而这正是违反伊斯兰教义的行为。

联邦法院为此表示,两项法条属性是否相同,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为此案件主要争议在于雪州议会是否有权制定第28条文。

联邦法院也同意,大马穆斯林原则上必须遵守两套法律,但州属所制定的宗教法律必须符合联邦宪法。

此案申请人是于去年8月21日,在雪州伊斯兰高庭被控,控状指他涉嫌于2018年11月与其他男子“企图发生”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因此抵触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并与第52条文(企图犯罪)同读。

当时,有8名男子也在相同罪名下被控上庭,而另3人则在第46条文“教唆”罪名下被控。

其中有5人已认罪,并分别被判处监禁、鞭刑和罚款等刑罚。

在申请人入禀挑战第28条文的合宪性后,其在伊斯兰法庭的案件也随之暂缓。

此案答辩方为雪州政府,由雪州政府法律顾问玛斯里代表;申请人代表律师为苏仁达。

目前,联邦法院还未确定聆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