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透露,该部正在探讨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以加重酒后驾车的刑罚。

他说,该部严正看待日前一名警员被货车司机撞死的案件,而他已指示陆路交通局(JPJ)检讨上述条文,研究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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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检讨有关条文,需保留的就保留,否则需修改的,就会做到最好。”

他申明,既然我国允许电子召车服务,喝醉酒的人理应利用有关服务,避免自己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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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很严重的事情,我们不能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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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询及会否加重刑罚至终身监禁,魏家祥表示这需要经过详细的讨论。

根据现有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醉驾的刑罚是罚款不少过1000令吉至不超过6000令吉,也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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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醉驾致死他人,就可在相同法令第44条文被控,刑罚是监禁不少过3年至不超过10年,同时也可被罚款不超过8000令吉至不超过2万令吉。

在本月3日凌晨,一名警员在加影芙蓉大道(LEKAS)南加影收费站路障站岗时,不幸遇上疑似醉酒驾驶的司机,结果当场被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