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市14日讯)槟州宗教司拿督斯里旺沙林(Wan Salim Mohd Noor)表示,现在是时候检讨伊斯兰裁决委员会(National Fatwa Council)“非婚生子女不能冠父名”的法规。

他说,任何伊斯兰裁决都能“独立判断”(ijtihadi),即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情况来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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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古代的宗教师(Ulama)声称,穆斯林的私生子女是必须与其生父相认的。

“因此,若有需要,重新检讨或修正此法规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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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针对联邦法院昨日裁定,柔佛穆斯林非婚生子案的孩子不能冠父名,惟国民登记局必须移除相关孩子报生纸中“宾阿都拉”(bin Abdullah)的字眼一事,如是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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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沙林说,伊斯兰教义是以正义、智慧、荣誉和善意作为基础,而基于这一点,未婚而生下的孩子不应背负上其父母的罪行。

“智慧、荣誉和善意就意味着,这孩子的生命和未来理应受到保护,而不是背负着没有冠上其亲生父亲名字的污名,尤其是在孩子的心理健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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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伊斯兰教法,在父母婚期6个月内出生的孩子,可被视为私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