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司法界认为,相比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条文,总检察署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来对付任何散播2019新型冠状病毒(武汉肺炎)假消息的人士,是明智之举,因为此条文定义清晰,也不会被滥用。

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阐明蓄意导致公众恐慌和破坏公众安宁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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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律师谢瑞詹(Syahredzan Johan)接受《Malay Mail》访问时说,既然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这说明总检察署不仅是对付那些“纯粹”散播“假新闻”或假消息的人士。

“其实,这不关乎‘假新闻’。我们必须谨记,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本身没争议。相反,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经常成为‘我们不需要煽动法令或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条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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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很多人对总检察署援引这项法令没异议,特别是当国家面对公共卫生议题时,竟还有人通过言行加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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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在处理武汉肺炎假消息方面,总检察署的决定是合理的,因为假消息会引起人民恐慌和畏惧。

他说,散播假消息也加重卫生部官员的负担,他们不但要打击假新闻,还得致力遏制疫情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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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卫生部的官员说,打击假新闻也是他们的分内事,但这间接减少了抗疫的资源。同样的,我认为当局也可以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来对付任何散播种族与宗教仇恨的人士。

另外,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s For Liberty)执行董事梅丽莎(Melissa Sasidaran)认为,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而且当局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限制言论自由。

她说,很多政府机构,包括警方、卫生部和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已多次促请社交媒体用户,不要藉着散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贴文,来引起人民对武汉肺炎的恐慌。

“这个理由很清晰,因为严重的假消息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并加重政府在解决问题的负担。”

此外,宪法律师林伟杰(Lim Wei Jiet,译音)也表明支持总检察署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的决定。

“政府不必依赖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条文,因为其定义太广,而且容易被滥用。刑事法典的条文则直截了当,适用于特定情况。

“我觉得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没什么不妥,或许未来可以修改条文字眼,以确保不被滥用。

“我们不希望政府因为看到有人在网上表达不满,就随意援引此条文。我希望政府未来会检讨这项条文。”

他认为,对付那些散播假消息的人士是正确举措,因为这说明现有法律足以应付那些惟恐天下不乱的人士。

资深律师沙彼特拉兹(Sachpreetraj Singh)也表明力挺总检察署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来对付散播新型冠状病毒(武汉肺炎)假消息的人士。

“我认为相比惩罚更重的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刑事法典更适合用来惩戒违法者。

“不过,在刑事法典下,罪犯也可能承受重罚,这要胥视法官再怎么判。”

早前,一名女记者涉嫌在面子书发表新型冠状病毒课题言论引起公众恐慌,结果于本月5日在推事庭被控3项罪名,惟她不认罪。

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