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将在11月11日(周一)迎来裁决。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将在早上10时,宣布纳吉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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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在SRC案下,一共面对7项控状,其中3项是刑事失信、一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

如果纳吉的表罪不成立,他将当庭获释;如果表罪成立,他将须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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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纳兹兰早前已择定,如果纳吉的表罪成立,他须在12月3和4日、12月9至12日,以及12月16至19日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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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是在8月27日完成举证,并在历时58天的审讯中,传召56名证人出庭供证。

控辩双方稍后在10月22和22日进行结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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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4日,也是巫统北根区国会议员的纳吉在SRC案下被控,他面对3项刑事失信和一项滥用职权的控状,所涉金额为4200万令吉。

同年8月8日,纳吉再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金额相同。

换言之,66岁的纳吉在SRC案下,一共面对7项控状。

他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2月10日之间,犯下上述所有罪行。

上述控状在高庭进行联合审讯。

纳吉的失信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滥权控状则是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洗黑钱控状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15年及罚款高达非法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