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巫统宣传主任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提醒希盟,国家元首行使特赦权,是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力,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

希盟昨晚回应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得居家服刑的“有条件特赦”时,强调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罪名成立者,都必须按照法律接受刑罚。

对此,也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的阿莎丽娜今日发文告称,联邦宪法第42条文明确赋予国家元首针对在联邦直辖区犯下的罪行,行使特赦的权力。

“因此,将行使宪赋的特赦权形容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不恰当的。”

她表示,法治原则毋庸置疑,任何个人、政府或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联邦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各方同样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阿莎丽娜指出,司法裁决与赦免程序是两码事。法庭行使司法职能,以判定被告有罪并量刑。

“另一方面,(宪法)第42条规定了与赦免、缓刑和减刑相关的宪法机制。”

她说,宪赋特赦权并不意味着无视法院的裁决,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她表示,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FTPB)及其成员,包括总检察长和联邦直辖区部长,每个机构都必须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事。

“我作为巫统宣传主任的立场很明确:尊重法院的裁决。尊重宪法。尊重宪法规定的程序。”

“任何关于某项行动的有效性、法律效力或程序的问题,都必须根据宪法条文、事实及实际程序进行评估,而不能仅仅依据政治声明。”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

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昨日准许纳吉“有条件特赦”,让他以居家服刑方式执行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