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一马发展公司(1MDB)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阿兹拉(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表示,他在美国政府调查1MDB丑闻时,被列为“1MDB二号官员”(1MDB Officer 2)。

尽管如此,沙鲁驳斥2016年美国司法部(DOJ)法庭文件里的说法,即他有份参将1MDB的资金,汇入与大马富商刘特佐有关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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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美国司法部的法律文件注明“1MDB二号官员”为1MDB的总执行长,任期是2009年至2013年。

美国司法部也在文件里注明其他代号,包括“1MDB一号官员”(1MDB Officer 1)、“1MDB三号官员”(1MDB Officer 3)和“(大马一号官员)”Malaysian Official 1,而这些人皆要为1MDB丑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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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鲁正是从2009年至2013年,出任1MDB总执行长,而且直到2016年,他还是1MDB董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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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鲁接受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询问时证实,他是美国司法部所指的“1MDB二号官员”,不过他没理会指控以外的报告,因为他信任独立行事的大马查案官和大马司法。

“调查已开始,而我就交由这里的有关当局去判断事实。报告指我谋划将7亿美元(约28亿令吉)汇给Good Star公司,但我没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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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何当我过滤报告时,我对它毫无兴趣,因为它内容不完整,加上美国司法部又没来问我事情经过。

“我就交由大马的执法当局去处理。若他们需要我录口供,我会赴约并提供资料。”

辩方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也问沙鲁,可曾通知并向1MDB董事部寻求批准,以分开付款方式,将7亿美元转账给Good Star公司。

对此,沙鲁说,没有。

他解释,他是在很长的期限内完成交易,而刘特佐所给出的时限,貌似是纳吉要求的。

他说,刘特佐向他保证,Good Star公司是沙地石油国际公司(PSI)旗下的子公司,而且还说前1MDB商务发展执行董事唐敬志(Casey Tang)也能证实此事。

沙鲁是控方第9名证人,他今日在高庭上还说,唐敬志在美国司法部的法律文件中,被标签为“1MDB一号官员”。

接着,沙菲宜追问沙鲁,当初不通知1MDB董事们有关给Good Star公司的付款,是否因为清楚这家公司的真正业主是刘特佐,而2人有“不可告人的议程”。

对此,沙鲁不认同此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