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在法庭被加控3项罪项,分别被指在4年前通过非法活动,收取归SRC国际公司所拥有的4200万令吉。

纳吉之前已经被控3项刑事失信罪以及1项贪污罪名。

纳吉对于7项控状,皆否认有罪。

相关新控状内容和涉及刑罚如下:

第一控状

你(纳吉)被指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55号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伊斯兰银行,通过非法活动收取2700万令吉(RM27,000,000.00),并通过即时资金和证券电子转账系统(RENTAS),将款额汇入你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账户,账号是2112022011880。

因此,你已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者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被治罪。

刑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犯罪之时非法活动收益所得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二控状

你(纳吉)被指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55号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伊斯兰银行,由非法活动收取500万令吉(RM5,000,000.00),并通过即时资金和证券电子转账系统(RENTAS),将款额汇入你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账户,账号是2112022011906。

因此,你已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者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被治罪。

刑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犯罪之时非法活动收益所得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三控状

你(纳吉)被指在2015年2月10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55号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伊斯兰银行,由非法活动收取1000万令吉(RM10,000,000.00),并通过即时资金和证券电子转账系统(RENTAS),将款额汇入你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账户,账号是2112022011880。

因此,你已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者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被治罪。

刑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犯罪之时非法活动收益所得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