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讯)配合1981年选举条例(选举程序)第27条文,第14届大选成绩已于周一(5月28日)在宪报上颁布。
选举委员会今天发文告说,不满国会议席或州议席选举成绩的人士,可在选举成绩颁布宪报后的21天内提出上诉,符合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第5号法令)第38条文。
“同时,选委会也提醒参与第14届大选的候选人或选举代理,在选举成绩颁布宪报后31天内,向州选委会主任提呈开销结算单。”
“若没这么做,即抵触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第23(1)条文。”
(布城29日讯)配合1981年选举条例(选举程序)第27条文,第14届大选成绩已于周一(5月28日)在宪报上颁布。
选举委员会今天发文告说,不满国会议席或州议席选举成绩的人士,可在选举成绩颁布宪报后的21天内提出上诉,符合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第5号法令)第38条文。
“同时,选委会也提醒参与第14届大选的候选人或选举代理,在选举成绩颁布宪报后31天内,向州选委会主任提呈开销结算单。”
“若没这么做,即抵触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第23(1)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