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发出准令,允许国民登记局挑战上诉庭,允许穆斯林“私生子可冠父名”的裁决。
根据《当今大马》报导,联邦法院将裁定,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条文是否对全民产生约束,或者不包括穆斯林孩子。
早前由于一对穆斯林夫妇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出生,而国民登记局依据伊斯兰裁决,不让孩子冠父名。
但在父母提出上诉后,上诉庭裁决伊斯兰法规没有法律效用,只要孩子父亲符合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就可为孩子冠父名。
尽管这对父母的代表律师K山慕嘉(K Shanmuga)和尼占(Nizam Bashir)反对联邦法院做法的做法,但以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劳勿斯(Md 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仍然同意,审理国民登记局提出的3项法律问题。其中,上述问题最为关键。
目前,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赋予父亲为私生子冠父名的权利。
国民登记局是通过高级联邦律师苏查娜阿丹(Suzana Atan)、阿里沙努西佐哈里(Arik Sanusi Johari )和山苏伯哈山(Shamsul Bolhassan),提呈有关3道法律问题。
这3道法律问题分别是:一、为穆斯林孩子注册时,出生与死亡注册是否根据伊斯兰法律?二、就父母归属而言,世俗法庭能否决定穆斯林孩子的合法性?三、生死注册法令第13(A)条文是否适用于穆斯林孩子出生注册,以让孩子的父亲为他命名?
除了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劳勿斯,审理此案的另外两司分别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和联邦法院法官阿兹亚阿里(Aziah Ali)。
伊斯兰裁决理事会则由高级联邦律师苏莱曼阿都拉(Sulaiman Abdullah)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