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人民公正党副主席拉菲兹因为公开一个大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的调查报告,今日被地庭宣判表罪成立,必须自辩。

法官祖基纳因指出,证据显示拉菲兹的确有把调查报告上载至他的网站、面子书,同时在拉菲兹手机也发现有关文件,因此宣判他表罪成立。

他说,控方成功证明拉菲兹把调查报告的第98页散播出去,而且证据很有力。

拉菲兹共面对两项控状,首控状指他于3月24日在国会的记者会,公开总稽查司对一马发展有限公司第98页的调查报告,抵触《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1)(c)(iii)条文。

次控状指拉菲兹于同月28日召开记者会,非法公开总稽查司对1MDB的报告,抵触《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1)(c)(iv)条文。

根据官方机密法令,拉菲兹无权拥有有关资料,也不能将它公开,因此一旦罪成,拉菲兹可被判坐牢1年至7年。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a)条款,人民代议士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1年以上,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就会丧失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