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5日讯)著名宪法律师沙烈占佐汉认为,前首相敦马哈迪无需为他修改宪法66第条文而向国家元首道歉,因为在民主机制下,立法机关的制衡的确不应由君主立宪制来执行。

马哈迪是在1983年至1994年之间,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即一旦国会所通过的法案提呈给国家元首,即使国家元首没有盖章御准,有关法案也会在30天后自动生效。

在没有修改第66条文前,国家元首有权将法案退回给国会。

沙烈占说,在基本定义上,国会是一个代表人民意愿的机关,如果再度修宪第66条文,恢复国家元首可不御准国会法案的权限,那么是一种开倒车的做法。

“制衡立法机关的不应是君主立宪,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他认为,倘若马哈迪真的要道歉,也应该就修改宪法第121(1)条文而道歉。

“在1988年,有关条文被修改前,联邦司法权是由法庭所掌控的,然而修宪后,联邦司法权是由那些“通过联邦法律获得权限者”所控制。

他说明,上述修宪导致国会有权通过立法,推翻法庭的判决。

“对我而言,这种做法是进一步扩大行政权控制其他机关的权力,这样是比削去国家元首退回国会法案权力更严重。”

马哈迪在部落格撰文,针对他在位时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一事,向国家元首道歉。

他说,他上述做法给现任政府打开方便之门,让政府无需国家元首同意下,就落实国家安全法令。

不过他也强调,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之后的国家元首,虽然没有权力退回国会法案,但是不代表所有法案都无需元首的御准,包括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

“国家安全法令已经削夺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这已经过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