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合伙人另起炉灶,成立公司和你们的合作公司竞争,不给你看公司账目,甚至想把你撵出合作公司,应该需要怎么处理呢?

颜炳寿律师最新一期的法律GPS解释,合伙公司是个“同煲同捞”的命运共同体,合伙人理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彼此间的沟通、信任、方向、担当都需要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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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合伙人间有一份合伙合同(Partnership Agreenment),把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写清楚说明白,否则合作人间的‘爱恨情仇’,将依据马来西亚1961年合伙企业法(Partnership Act 1961)的规范。”

他表示,合伙人需要注意的法律关系包括利益与责任均分、共同无偿的管理义务、共进退还是少数服从多数、合伙业务及账务透明化、竞争与“偷吃”、以及借钱给合伙公司周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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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责任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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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合伙公司内有大大小小的股东,颜炳寿说,对外人(如债主)而言,是无需理会其内部安排,一视同仁;公司合伙人应对公司集体领导与负责。

当涉及公司业务时,合伙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均摊、利益平分;他举例,若管财务的合伙人无法收回、或管人事的合伙人面对公司被员工告上劳工法庭,都需集体负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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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业务能力强,为公司赚很多钱的合伙人,也没权利要求更多利益。”

共同无偿的管理义务

无论是拿薪水全职、或出资本但不活跃于公司业务的睡觉合伙人(Sleeping Partner),都有参与合伙生意管理的权力。

同时,该参与权是无偿的,这也意味着公司合伙人没有自动拿酬劳的权利;一般上,需要等公司赚钱后,才谈利润分配。

共进退还是少数服从多数

基于集体领导与负责的原则,一间公司要邀请新的合伙人加入,需经过所有合伙人同意才可实行;同理,若要某位合伙人退出合作关系,也需要包括当事人(退出合伙人)在内的同意方可实行。

另外,若公司需要调整业务内容(如卖肉转至卖水果),也需要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反之,一般生意上的决定,如改善业务方向(增加线上销售渠道)或增加产品种类,则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即可。

合伙业务及账务透明化

所有类型的合伙人都有权利查看及审核公司的账本,也可以做拷贝(Copy)记录;而掌管财务的合伙人,必须把公司资产资料的账本,放在主要的经营地点,方便大家审核。

竞争与“偷吃”

基于互相信任,合伙人不能私底下开设一间同性质的公司,与当前的公司打对台;颜炳寿表示,若合伙人被发现挂他人的名字开设同性质的公司,则需要把赚的钱给原本的合伙公司。

如果在自己的合伙公司串通外人“偷吃”,不仅会使公司生意面临崩盘,并且需要面对其他合伙人的法律起诉。

借钱给合伙公司周转

若合伙人发现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借钱给公司,则有权收取高达8%的利息;颜炳寿透露,这不属于友情借贷或生意放贷,而是在合伙法令下特别允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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