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内阁决定国会何时开!总检察长:元首需按劝告行事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Al-Sultan Abdullah Ri'ayatuddin Al-Mustafa Billah Shah delivers the royal address during the opening of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14th Parliament in Kuala Lumpur May 18, 2020. u00e2u20acu201d Bernama pic

(吉隆坡25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仑说,内阁才能决定国会上下议院何时开会,而国家元首需在内阁的劝告下,谕令召开国会。

依德鲁斯哈仑今日发表文告时,厘清联邦宪法下的法律立场,尤其关于国家元首的宪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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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元首是在内阁的建议下才谕令召开国会,而国会上下议院的开会日期,也是由内阁决定。"

针对外界认为国家元首有权谕令国会复会,以及听取内阁劝告来履行义务一事,依德鲁斯哈仑引用联邦宪法第40(1)条款及第40(1A)条款来说明一切。

他说,上述2项条款赋权国家元首行使宪法或其他联邦法律下的职责时,需要接受和根据内阁劝告行事。

他说,国家元首在君主立宪制的地位,是要根据内阁的劝告行事,而这符合联邦宪法第39条款、第40条款及第43条款的法律规定。

他说,联邦宪法第39条款及第40条款阐明,国家元首需在内阁或首相劝告下行使行政权力;而第43条款要求国家元首委任一个内阁,以在陛下履行职务方面给予劝告。

他还引用1957年里德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报告,同样指君主立宪制的马来统治者必须在部长的劝告下,行使行政权力。

另外,依德鲁斯哈仑也说,根据宪法第55(1)条款,国家元首有权要求召开国会会议,不过,这个权力在整个紧急状态期间,透过2021年紧急条例(基本权力)第14(1)(a)条文而失效。

他说,2021年紧急条例(基本权力)第14(1)(b)条文则阐明,国家元首可择定陛下"认为合适"的日期,以召开国会,但仍需依照内阁或一名内阁赋权部长的劝告行事。

他说,紧急条例第14(1)条文须与相同条例其他条文,例如第17和第18条文同读。

他说,紧急条例第17条文阐明,在紧急状态期间,紧急条例赋予的权力属额外权力,并非取代其他现有法律;第18条文则阐明,若该条文与其他现有法律出现冲突,应以该紧急条例为优先。

他说,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条文和国会上议院议会常规第10(2)条文阐明,首相或副首相可定夺召开国会会议的日期,且须在复会至少28天前制定复会日期,因此内阁也决定国会上下议院会议复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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