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印裔妇女英迪拉等14造挑战数州未成年子女单方面改教法律合法性的诉讼,今日被高庭驳回。

马新社报导,法官拿督阿丽扎(现为上诉庭法官)通过Zoom发表裁决时指出,英迪拉和其他起诉人未能达到确立法定地位的门槛,以兴讼提出挑战。

“第一名起诉人(英迪拉)并未入禀任何宣誓书,以证明若法庭不批准其所寻求的济助,她的权益将如何受到影响。至于第2至第12名起诉人,无论是在支持诉讼的宣誓书,或其他由起诉人入禀的宣誓书中,都没有证据显示他们的权益受到影响。”

“也没有证据显示第5至第14名起诉人拥有未成年子女,并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影响。”

“他们在此事上的利益关系纯属假设或学术性质。因此,法庭驳回起诉人的申请。”

法官补充,由于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课题,因此不对堂费做出谕令。

本诉讼的14名起诉人包含英迪拉、一个宗教协会和12名个人。

他们在2023年3月入禀原诉传票,寻求宣判柔佛、玻璃市、马六甲、吉打、森美兰、霹雳及联邦直辖区的未成年子女单方面改教无效。

彭亨州政府原本也是答辩人之一,但在修改州法禁止单方面改教后,已被撤出诉讼名单。

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IWP)及柔佛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则获准介入此诉讼。

起诉人在诉讼中指出,这些州和直辖区的法律法抵触联邦宪法第12(4)条款。

他们说,该条款已在英迪拉挑战单方面改教案的标杆裁决中获得诠释。

联邦宪法第12(4)条款阐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信仰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在上述的标杆裁决中,联邦法院宣判,若父母双方仍健在,条款中的“父母(parent)”应诠释为“父母双方(parents)”。因此,未成年子女改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

起诉人也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75条款,凡与联邦法律抵触的州法律均属无效,因此允许单方面改教的州法律应宣判无效。

2009年,英迪拉的前夫莫哈末利祖安在未经她同意下,单方面为他们的3名孩子改教,并通过伊斯兰法庭申请监护权。

联邦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裁定,这项单方面改教无效。

截至目前,莫哈末利祖安及幼女仍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