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0日讯)卫生部澄清,在7月21日宪报颁布的2021防范及抑制传染病通令(疫区公告)(延长执行),与颁布紧急状态不同。

卫生部今日发表文告时说,卫生部是在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342法令)第11(1)条文下所赋予的权力,发出这项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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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说,这项通令赋权卫生部公告相关地点为疫区。

“这项原本在8月1日结束的通令,将会从8月2日开始进一步延长至今年底,即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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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前,此通令的有效期从2021年4月1日延长至8月1日。这项通令阐明,马来西亚所有州属与联邦直辖区被列为感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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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令生效,官员被赋权执法,以防控传染疾病。”

文告说,这项通令也与第11(2)条文的条例同时生效,以便政府可以执行总监的指示与国家复苏计划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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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卫生部指出,国家元首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文,来颁布紧急状态,而紧急状态是从2021年1月11日起生效,直到8月1日。

卫生部说,撤销紧急状态条例,不影响政府执行现有的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342法令),以防控传染疾病。

“各造受促勿对通令自行诠释,避免造成民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