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日以“释放不代表无罪”或假释(DNAA),撤销联邦直辖区部前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昵称姑南)被控收贿100万令吉的案件。

总检察署今日向高庭申请,撤销东姑安南被控收贿的控状。

自2018年9月一直负责此案的主控官茱莉亚副检察司指出,鉴于案件新进展涉及证人,因此控方决定撤销对东姑安南所有控罪,向法庭提出“释放不代表无罪”的申请。

她说,她已经收到上级的指示,要求中止这已经进入辩护阶段的诉讼。

“由于案件有新进展需要深入调查,因为不知道调查需时多久,所以控方不想浪费法庭的时间。”

她补充,案件新进展关系一名已供证的证人,而在审讯继续前必须完成调查。

“我不能透露案件的最新进展,但总得来说,他们非常关注反贪污委员会对证人作出的几份报告,认为相关报告会对案件及证人造成影响。”

“综上述原因,基于案件有新进展,控方向法庭申请释放不代表无罪。”

东姑安南的代表律师拿督陈福泉也向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提出,释放其当事人的要求。

“我当事人的这些控罪在逾2年的时间里一直如影随形,若不让他释放,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

法官纳兹兰说:“在我看来,副检察司以案件有新进展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理由,让法庭无法谕令完全无罪释放。”

“有鉴于此,我在此谕令让被告以释放不代表无罪获释。”

高庭在去年10月14日裁决,基于控方表面证据成立,进而谕令东姑安南必须出庭自辩。

根据控状,东姑安南被控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通过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丰隆伊斯兰银行支票,收取该公司主席丹斯里蔡景康的200万令吉,这张支票汇入与他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联昌银行户头,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与他有公务关系。

东姑安南被指于2016年6月14日在联昌银行白沙罗分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