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律师刘毅龙指出,我国在法律中赋予警察的权力非常具体,而根据现有法律,并未有任何条文指警方可阻止人民拍摄。

他是于周一晚在主讲线上讲座《录影存证与传播,会否妨碍警方执法?》时说,马大新青年前主席黄彦铬是我国首位因录影警方办案,而被援引刑事法典第188条文提控上庭的人,因此具有一定的标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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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刑事法典第188条文所指的是,违抗公务员所颁布的命令,例子包括推事在颁布命令阻止人民参与集会,若人民参与集会,就可以被控。

同时,他也举出我国其他有关赋予警察权力的条文,如刑事程序法典第83条文,阐明警官有权下令解散任何可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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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1967年警察法令下,警员被赋予维持交通秩序的权力、控制旗帜展示的权力及颁布宵禁令,要求人民留在家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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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龙认为,录影是人民的权利力,若连录影的权利都没了,会让人民处于非常危险的处境。

“人民必须掌握录影的权利,但前提是不要干扰到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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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现有的法律下,警察也无权在没有提出理由的情况下,没收或查看录影内容。”

只要不干扰到警方办案

他提醒民众,若遇到类似黄彦铬案件的情况,可提醒警方,自己有录影的权利,并表明没有意图干扰警方工作。

“如果警方依然质疑你拍摄的意图,就退后一步,离到较远的地方拍摄。”

另一方面,另一名主讲人即马华发言人苏仪芳认为,在警方搜证时拍照或摄影存证,并不存在争议,但在传播方面却有待商榷,尤其在警方搜证时直接透过社交媒体直播。

她说,警方在调查及搜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机密性,若直播警方搜证过程,可能会造成舆论、打草惊蛇,影响警方的调查。

对此,刘毅龙却对拍摄直播影响警方的办案效率持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人民是手无寸铁的,但警方却是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而有些调查更是可透过事先部署解决。

“如果黄彦铬当初是以文字传播有关朋友住家的事件,那也是一种传播方式,他会不会被抓,这问题有待讨论。”

他续说,警方在公共场合做事,都可以被民众检视,直播警方办案并非单一事件,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也有人民直播警方办案。

刘毅龙相信,若拍摄警方办案会对警方造成压力,并导向警方趋向专业化,是人民乐见的,而不是因为害怕直播,所以打压人民。

《录影存证与传播,会否妨碍警方执法?》是由隆雪华青主办,主讲人还包括黄彦铬,而主持人则是隆雪华青秘书李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