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宪法专家拿督旺阿末法勿兹(Wan Ahmad Fauzi Wan Hussain)指出,联邦宪法第150条文阐明,若政府要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首先必须说服陛下,国家确实陷入严重危机,例如安全、经济、公共秩序受威胁。
他说,联邦宪法第40(1)条文阐明,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国家元首必须依椐内阁或内阁赋权部长的劝告行事。
他也解释,“国家元首认可”是第40(1)条文可允许的例外,因为内阁或部长不能决定陛下的认可程度,只有陛下自己说了算。
“在颁布紧急状态方面,未能援引第40(1)条文的劝告,因为内阁或首相只能向国家元首提出要求。”
“第150条文下的保留特权很重要,因为紧急状态会将一个情况合法化,同时绕过司法体系行事。因此,陛下必须拥有这个特权。”
他还说,第150(8)条文会确保国家元首的决定不受任何法庭挑战,从而保护陛下的特权,公正执行义务。
他说,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已善用各种管道,包括与马来统治者召开特别会议,从而彻底研究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申请(颁布紧急状态)。
另外,大马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律教授聂阿末(Nik Ahmad Kamal Nik Mahmod)指出,若紧急状态被带上法庭,那么这个议题会再被讨论。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议题是,到底把此事带上法庭的律师,是否有发言权。若法庭认为这名律师没发言的资格,那么法庭会驳回对方的申请。”
聂阿末说,以我国现况而言,陛下已按照联邦宪法,履行照顾国家与人民福祉的职责。
“在诠释方面,到底这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则由法庭来判定。此事需探讨另一个层面,即陛下的角色,到底陛下的决定是否让全民受惠。”
另外,马来西亚工艺大学(UTM)法律与宪法研究员莫哈末法迪(Muhammad Fathi Yusof)认为,在解读宪法时,“忠告”与特权有各种诠释。
“宪法可以透过国会修改。再者,宪法也会在诠释过程经历变化。新研究、政治现实、人民思维改变、现况都会影响宪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