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省10日讯)前槟州首长林冠英今日被控在槟州海底隧道计划中利用职权贪污330万令吉,不过他不认罪。
林冠英是在今早被控上北海地庭,控状指他在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于广大28楼,利用首长职权受贿,并委任拿督再鲁阿末的公司负责承建海底隧道以及3条道路,有关计划总值超过63亿令吉。
控状指被告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即以权谋私。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过受贿款项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向法庭申请,将林冠英今日被控的案件,转移吉隆坡法庭一起审理上周五提控的案件,因为这两案件同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下被控,因此若隆槟两地法庭审讯,证据文件运输上或不太可行。
他说,林冠英是国会议员,因此在吉隆坡法庭面控,也方便林冠英出席国会。
控方的申请,获得承审地庭法官阿末阿兹哈里的批准,法庭也谕令林冠英无需缴付保释金,因为被告在上周五已经交100万令吉保释金给吉隆坡法庭。
在早前,林冠英律师团主导律师哥宾星向法庭提出抗议,指控方在控状中并没有列明林冠英是如何收取330万令吉贿赂。
他说,控状也过于广泛,没有阐明林冠英是在什么时候犯下贪污罪,只列明“6年期间”。
当控方申请封口令,要求禁止人们评论此案时,哥宾星提出强烈的反对,令控辩双方陷入舌战。
哥宾星说,在上周五的提控,控方也有提出相同的要求,不过被法官拒绝。
他说,人们有权发声捍卫林冠英,提出案件的疑问,而且也有反对林冠英的人,在评论此案。
法官同意哥宾星的说法,因此不批准控方的“封口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