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高庭宣判,纳吉被控7项控状全数罪名成立!

在此案中,纳吉一共面对7项控罪,分别是3项刑事失信、一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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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早在高庭宣读判词时表示,在此案中,检控方证明并排除了合理怀疑。

他说,辩方无法推翻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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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说,证据显示纳吉知晓汇入3个AmBank Islamic的款项,却有意向公众隐瞒这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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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无论是SRC国际公司或纳吉,都没有对AmBank Islamic采取法律行动。

纳兹兰也说,辩方同样也无法对刑事失信和洗黑钱控罪,提出合理疑点,因此法庭裁定纳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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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也是巫统北根区国会议员的纳吉在SRC案下被控,他面对3项刑事失信和一项滥用职权的控状,所涉金额为4200万令吉。

同年8月8日,纳吉再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金额相同。

他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2月10日之间,犯下上述所有罪行。

纳吉的失信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滥权控状则是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洗黑钱控状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15年及罚款高达非法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此案是于去年4月3日开审,而经过57天审讯和控方传召了57名证人供证后,控方在8月27日完成举证工作。

去年11月,高庭已裁决纳吉在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纳吉昨晚也表示,若他罪名成立,他将会上诉至上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