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表示,无论是媒体机构或个人媒体,在制作所有影片和视频前,都必须申请拍摄准证。

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指出,在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机构法令下,电影制作人必须拍摄前7天申请准证,这也包括在社交媒体平台播放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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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社交媒体平台或传统频道出品影片的主流媒体机构或个人媒体,制作人都必须申请电影制作准证和拍摄批准信函(SPP)。”

在早前,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指半岛电视台在拍摄与播放政府取缔非法外劳的纪录片前,并没有向当局申请准证,因此已经违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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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半岛电视台较后强调,该台的“东方101”(East 101)没有被列入管制类别,因此无需准证就可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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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以“无证拍摄影片”为由调查《半岛电视台》引关注。惟《半岛电视台》坚称,该台的“东方101”(East 101)节目影片并未纳入管制的类别,因此制片无需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