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数名刑事案律师驳斥前首相敦马哈迪的“‘盗贼’回归,也用上国内前所未闻的认罪辩诉协定(plea bargain)”的言论,并指认罪辩诉协定在大马是寻常做法。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这些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指出,认罪辩诉协定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做法,通常是那些罪犯致函副检察司,要求减轻判刑或减少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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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令)下,控辩双方可在审讯前协商。而这法典其实制定了一套让被告向法庭要求协商的程序。

不过,认罪辩诉协定也胥视判词的轻重度及被告的罪行。法律不允许协定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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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继子里扎被控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共2亿4800万美元(12亿5000万令吉)资金洗黑钱,后来在地庭获释,但不表示无罪(假释)事宜,“认罪辩诉协定”引起外界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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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哈斯夫哈山(Hasif Hasan)指出,被告代表律师通常会致函案件的副检察司,以寻求检讨或撤销控状。

“我们会注明证据和论述。若副检察司同意我们的观点,那么被告的控状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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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选择就是填写第28A表格(Form 28A),以向法官和副检察司说明我们的当事人想要来一个‘认罪辩诉协定’。”

哈斯夫哈山说,被告不能申请无罪释放。

“以里扎的情况来说,他的代表律师致函给控方,要求检讨控状。”

本月21日,马哈迪在部落格撰文时说,我国从未接受“认罪辩诉协定”的做法,即罪犯嫌疑人愿为政府提供帮助,以换取对自身有利的让步。

尽管如此,哈斯夫哈山说,在有条件下的释放,若所谓的条件没被兑现,那么总检察署可以再提控。

另外,律师海占(Haijan Omar)指出,“认罪辩诉协定”程序属于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令)的一部分。

“一切都是透明处理,白字黑字记录。如果判决有争议,则会在上诉时有记录。若控方或辩方不满意,他们可以针对判决上诉。”

此外,高级刑事罪律师巴拉(Bala Mahesan)指出,司法里鼓励“认罪辩诉协定”,以减轻司法工作量和清除积压的案件。

尽管如此,他说,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有“认罪辩诉协定”,特别是高调的案件,例如里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