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霹雳州宗教司丹斯里哈鲁沙尼(Harussani Zakaria)认为,那些质疑使用爪夷文字者,都违反了1948年煽动法令和威胁国民团结。
根据《当今大马》报导,哈鲁沙尼昨晚发表文告时说,爪夷文字的地位是受联邦宪法第152条文保障的,因此不能被质疑,就如1948年煽动法令第3(1)(f)条文所阐明的那样。
1948年煽动法令第3(1)(f)条文将“煽动倾向”定义为,质疑任何“事情、权利、地位、位置、特权、主权、权限、或受宪法第三章、或宪法第152、153、或181条款”保障的行为。
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阐明,马来文是国语。
对此,哈鲁沙尼说,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必须与1963/67年国家语言法令(马来文是我国官方语言)同读。
1963/67年国家语言法令第9条文阐明,国语的书写是罗马字(Tulisan Rumi),但其条件是不禁止使用马来文字,或被称为爪夷书写。
对此,哈鲁沙尼认为,从法律而言,爪夷文字是国语。
哈鲁沙尼曾针对“政府在华淡小的马来文科里,加入爪夷文字单元的决策”,发文告做出回应。
在华印裔社会激烈反对下,政府后来同意,调整国民型小学四年级国文科的“爪夷文字”单元,将之前的“爪夷文字书法艺术”(Seni Khat)改称介绍爪夷文字(tulisan Jawi)单元。
同时,此单元必须先获得国民型小学家教协会、家长和学生的同意才能落实。
而董总则认为,此举违反1996年国民教育法令第53条文。
1996年教育法令第53条文阐明,所有国民型华文小学必须设立董事部,成员包括赞助人、信托人、家长、校友和官委。
因此,董总认为,这也说明,学校董事部也该有权决定,学校是否要介绍爪夷文字,而不是只有家教协会独自拥有这方面的决策权。
后来,此事演变成数个组织,指责董总试图透过不学习爪夷文字,来否决马来文化遗产,结果被标签为反民族主义。
由阿拉伯文简化而来的爪夷文(Jawi),曾在马来群岛通用,直到殖民期,才迫使使用罗马文。
在我国,丹州和彭亨重新推动爪夷文为官方文字,这两个州属规定,商用广告招牌上附加爪夷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