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总稽查署稽查组主任诺莎华妮(Nor Salwani Muhammad)因冒险保存“原版”一马发展公司(1MDB)稽查报告,还静悄悄的在会议上录音,深受外界赞勇敢,但其行为也被人质疑是否合法,而法律界对此有褒贬不一的看法。

1MDB稽查报告本是高度机密的文件,诺莎华妮决定保存一份原本已被上司指示销毁的文件,她是否违反了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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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于违法,执法当局可否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提控她?而最重要的是,执法当局该这么做吗?

对此,有些法律专家认为,虽然不合法,但并非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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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利阿扎(Fahri Azzat)说,上司指示销毁,但诺莎华妮却将机密文件存档,这法律上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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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从这角度而言,诺莎华妮确实该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下受到对付。

不过,他说,从道德角度来看,则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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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件事,不能因某件事在法律上是错,就判它道德上也不正确。”

他认为,执法当局不该提控诺莎华妮,因为她可算是“告密者”。

“不,他们不该。她就像个告密者。从政策角度而言,他们不该。”

他补充,像诺莎华妮这样的官员,对人民有很大使命。

“若政府机关是用来制造不公,那么我认为每个公务员都有责任保留证据。”

没不光彩

资深律师尼占(Nizam Bashir)则认为,诺莎华妮的行为没不合法,而且不必被惩罚,并指法律上的错误行为,不意味着它就是不光彩。

“纯粹将1MDB稽查报告的终极版存档,没触犯官方机密法令,因为这项法令的本意是规范未经授权就公开的。

“执法当局不该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提控她。”

另外,律师阿兹兰(Azlan Abdul Razak)认为,稽查报告确实是机密文件,但存档的动作,不受官方机密法令约束。

“当存档的动作被看作危害国家安全,直接或间接让外国带来益处,那么这文件存档的行为,才算违反官方机密法令。

他说,官方机密法令第4条文阐明,诺莎华妮在法庭上公布稽查报告会议时的录音,不该被视为发布机密文件的行为,因为这不是在威胁国家安全,或让外国截取资料。

“即使这法律上不对,它还是法庭上的证据。因此这还是可接受的。非法索取的证据,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