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前任联邦直辖区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收取200万令吉贿赂案,表面罪名成立,被告须出庭自辩。

承审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Mohamed Zaini Mazlan)表示,控方成功证明东姑安南的表面罪名成立,这意味着东姑安南将须出庭自辩。

东姑安南的案件是在2018年12月14日由地庭移交高庭审理,他于今年1月23日,在莫哈末再尼面前否认有罪。

东姑安南被控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通过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丰隆伊斯兰银行支票,收取商人丹斯里蔡景康的200万令吉,这张支票汇入与他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联昌银行户头,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与他有公务关系。

现年69岁的东姑安南被指于2016年6月14日在联昌银行白沙罗分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自7月2日开审以来,控方一共传召23名证人出庭供证,包括吉隆坡前市长丹斯里阿末菲沙和丹斯里莫哈末阿敏,以及也是Aset Kayamas董事经理的蔡景康。